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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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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張文定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林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 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黃淑美」之記 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黃淑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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