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神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柏生
被 告 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軍漢
訴訟代理人 江欣玲
律師
馮昌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
46849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
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4 年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
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