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福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宏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