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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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