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瑞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旭明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宇馨律師
被 告 晟達發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姵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潘麗蘭
龍揚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雅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鍾定宏(原名:鍾慶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奐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