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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王耀彬(即王良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另案事件)為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確定終局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之歷審裁判在卷可稽,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