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被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9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下稱另案事件)為先決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確定終局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之歷審
裁判在卷
可稽,本件
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旻均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