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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雷世傑       維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被 上訴人 王麗雲       鄭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 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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