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雷世傑
維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李燕
被
上訴人 王麗雲
鄭秋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
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