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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婷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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