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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金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璐 被 上訴人 隆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82,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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