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詹水雲
蔡淑美
蔡宗坤
蔡宗裕
蔡宗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重訴
字第412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
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及第一審被告蔡榮蔚、蔡榮聰等人應就
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並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532萬7,093元【
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8㎡×
436,000元)+同段36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值(119.06
㎡×315,334元×9/10)+同段37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現
值(12.06㎡×545,000元×9/10)+同段38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
分公告現值(99.22㎡×370,589元×9/10)+同段39地號土地公
告現值(139.33㎡×358,768元)+同段35-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22.81㎡×432,342元)+同段36-1地號土地被告共有部分公告
現值(8.83㎡×179,680元×9/10)+同段37-1地號土地被告共
有部分公告現值(0.01㎡×436,000元×9/10)=145,327,093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86萬1,56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