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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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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3 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有關本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叁佰叁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計算式:工程款5,110,753 元+保險費90,321元+展延工程款713,895元+違約金5,833,058 元+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1,650,000元=13,398,02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反訴部分,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柒拾貳萬貳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 為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以上共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貳拾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計算式:194,880元+11,895= 206,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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