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3
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有關本訴部分,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叁佰叁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計算式:工程款5,110,753
元+保險費90,321元+展延工程款713,895元+
違約金5,833,058
元+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1,650,000元=13,398,027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為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反訴部分,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柒拾貳萬貳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
為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以上共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貳拾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計算式:194,880元+11,895=
206,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