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步藤
被 告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承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佐(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