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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步藤 被   告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承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佐(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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