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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陳惠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滿珠、陳士惟、陳育菁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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