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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陳書坤 被   告 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原告即應向該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除該合意管轄之 法院外,其餘法院均應認無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對被告提 起本件訴訟,該合約書第11條第7 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 之爭議,雙方同意除專屬管轄外,以雙方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2頁),又本件買賣之不 動產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兩造既明示就渠等間房屋買賣契 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裁判之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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