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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林筱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貳拾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30,14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擴張請 求金額為10,625,1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㈣第233 頁),則增加2,994,994 元(計算式:10,625,142元-7,63 0,148 元= 2,994,9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68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0 ,020元(計算式:30,700元-10,680 元=20,02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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