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林筱
旋
訴訟
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
被 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貳拾元,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
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時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30,148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嗣擴張請
求金額為10,625,1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㈣第233
頁),則增加2,994,994 元(計算式:10,625,142元-7,63
0,148 元= 2,994,9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68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0
,020元(計算式:30,700元-10,680 元=20,02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