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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輝螺絲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370 ,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3,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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