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美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輝螺絲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370
,0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73,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