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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禧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睿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0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禧燁企業│台灣銀行│103年8月31日│17,850元 │AH0000000 │ │ │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 │蔡睿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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