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建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武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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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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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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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鴻工業有│台灣企銀迴│104年4月15日│133,056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武│龍分行 │ │ │ │ │
│ │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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