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金長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楙豈
代 理 人 謝宜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長豐有限│板信商業銀│104年4月5日 │86,984元 │SM0000000 │ │
│ │公司 黃楙 │行後埔分行│ │ │ │ │
│ │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