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medi Holding GmbH
法定
代理人 康斯坦采.海洛
代 理 人 安沃特(Walter Appel)
複代理人 劉家蓓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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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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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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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普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8-SY-0000000-0 │1 │48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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