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鴻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臺灣銀行樹│臺灣銀行樹│104年4月2日 │350,000元 │FA0000000 │ │
│ │林分行 劉│林分行 │ │ │ │ │
│ │志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