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倪文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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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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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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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立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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