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立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福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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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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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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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進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 103年5月31日 │ 114,842元│KD0000000 │ │
│ │公司 徐福川│行蘆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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