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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立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立進興業有限│華南商業銀│ 103年5月31日 │ 114,842元│KD0000000 │ │ │ │公司 徐福川│行蘆洲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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