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信吉
代 理 人 胡庭源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2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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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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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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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茂星 │陽信商業銀│103年11月5日│10,574元 │AE0000000 │ │
│ │ │行溪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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