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國棟
再審
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2號返還工程
款案件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據再審原告陳報,
前揭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之案件業已終
結,則本事件之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已經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又本撤
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
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