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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國棟 再審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2號返還工程 款案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據再審原告陳報,前揭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之案件業已終 結,則本事件之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已經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又本撤 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 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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