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雅英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再字第2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