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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雅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再字第2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