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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世偉 相 對 人 一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05 年10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267,000 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 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10月14日調解成立 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3. 有關調解方案2 之金額267,000 元整,資方應於105 年11月 15日以匯款方式至勞方原支薪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從 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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