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世偉
相 對 人 一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05 年10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就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267,000 元未依約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
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10月14日調解成立
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3.
有關調解方案2 之金額267,000 元整,資方應於105 年11月
15日以匯款方式至勞方原支薪帳戶。…」
等情,
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從
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