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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賢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正聲請狀上關於相對人慶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記載,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又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書狀,固記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黃世惠,惟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黃世惠業因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國104 年12月9 日北院木104 破戊字第25號函裁定 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5 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 原董事職務自104 年12月7 日起當然解任;而相對人公司之 公司登記表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代為刪除黃世惠之董事 及董事長登記,此有新北市政府105 年1 月7 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55120568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記載之 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顯非屬相對人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 人,於法自有未合,難認其已依法於聲請書狀為相對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記載。爰依首揭規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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