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鄒志明 相 對 人 高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 國105 年2 月4 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 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 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6 萬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 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105,174 元, 資方分3 期給付勞方,第1 期於105 年2 月5 日給付勞方45 ,174元、第2 期於105 年3 月5 日給付勞方3 萬元、第3 期 於105 年4 月5 日給付勞方3 萬元,上述分期金額皆於約定 日期當日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一期未給付 ,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3.勞資雙方同意於資方履 行上述義務後,雙方就本爭議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 爭議之民事及刑事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 及申訴,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之義務,且勞方不得向 任何行政單位檢舉」,惟相對人於給付第1 期後,即未再依 協議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6 萬元等情,業 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並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屬實。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