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莊賢章
相 對 人 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休金爭議於民國
102年7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聲請人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資方同意於104年7月31
日前給付勞方退休金新臺幣275萬7,160元,一次全額匯入勞
方原薪資帳戶。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
惟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件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