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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莊賢章 相 對 人 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休金爭議於民國 102年7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資方同意於104年7月31 日前給付勞方退休金新臺幣275萬7,160元,一次全額匯入勞 方原薪資帳戶。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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