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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武志謙 相 對 人 久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柄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議,於民國 105 年8 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未依約 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 8 月3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 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220,000 元,資方於會 中當場以現金給付20,000元予勞方收訖無誤,餘額200,000 元,資方4 分期匯款給付(土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XXXXX ) ,資方應於105 年9 月10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 10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1月22日匯給50,0 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2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如 遇假日則順延到下1 個工作日給付)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 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為 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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