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武志謙
相 對 人 久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柄盛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議,於民國
105 年8 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未依約
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
8 月3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
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220,000 元,資方於會
中當場以現金給付20,000元予勞方
收訖無誤,餘額200,000
元,資方4 分期匯款給付(土地銀行民權分行帳號XXXXX )
,資方應於105 年9 月10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
10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1月22日匯給50,0
00元予勞方、於105 年12月22日匯給50,000元予勞方。(如
遇假日則順延到下1 個工作日給付)3.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
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
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為
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