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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楊義湧 被   告 智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359元,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及 104 年12月17日裁定更正,該項補費裁定及更正裁定分別已 於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2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4 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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