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簡文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訴字
第115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
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