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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簡文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勞訴字 第11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 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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