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
繼承人)
訴訟
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原 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
繼承人)
被 告 允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 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