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羅福奇
羅宜佩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敬麗瓊
被
上訴人 名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7 月5 日收受該裁定
正
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