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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哲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陳信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街○○號,有卷負知各 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按(見104年度司板勞調字第16號卷第 1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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