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顯哲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陳信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街○○號,有卷負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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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見104年度司板勞調字第16號卷第
1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