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廖文彬
訴訟
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鑫國際水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坤成
被 告 謝勝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