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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劉雲玉       張秀鳳       許秀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被   告 順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2 時1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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