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劉雲玉
張秀鳳
許秀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郭世昌
律師
被 告 順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2 時1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