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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保技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被 上訴人 陳巧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 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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