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李榮發
訴訟
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
被 告 元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