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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巫慧英 原   告 劉佳琪 原   告 劉俊宏 原   告 劉麗文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益雄 被   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 被   告 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達 被   告 楊堯典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 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 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及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然查,本件被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茂公司)設址於台北市○ ○區○○路○○巷○號2樓、被告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明和公司)設址於基隆市○○區○○○路○號,被告楊堯典 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10,有原 告提出被告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楊堯典之最新戶籍謄 本可按(見本院卷第52-60頁)。被害人劉來國於103年8月22 日下午2許因運送貨櫃至被告明和公司基隆市○○區○○○路○ 號之所在地因開啟貨櫃遭掉落之貨物擊中頭部致死等情,有被 告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2667號不起 訴處分書可按(見本院卷第94-100頁),從而,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基隆市,被告住所地分別為台北市南港區、大安區、基隆 市,均本院之管轄區域,又因本件被告分屬於士林地方法院 或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等不同法院管轄,揆之前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於被害人劉來國雖事後於新北市○ ○區○○路○○○巷○號2樓住處死亡,為死亡結果發生地,並非 侵權行為地,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本院有管轄權,自有誤會。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基隆地方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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