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巫慧英
原 告 劉佳琪
原 告 劉俊宏
原 告 劉麗文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詹益雄
被 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
被 告 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達
被 告 楊堯典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
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
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
損
害賠償責任及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然查,本件被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茂公司)設址於台北市○
○區○○路○○巷○號2樓、被告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明和公司)設址於基隆市○○區○○○路○號,被告楊堯典
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10,有原
告提出被告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楊堯典之最新
戶籍謄
本可按(見本院卷第52-60頁)。被害人劉來國於103年8月22
日下午2許因運送貨櫃至被告明和公司基隆市○○區○○○路○
號之所在地因開啟貨櫃遭掉落之貨物擊中頭部致死
等情,有被
告提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2667號不起
訴處分書可按(見本院卷第94-100頁),從而,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基隆市,被告住所地分別為台北市南港區、大安區、基隆
市,均
非本院之管轄區域,又因本件被告分屬於士林地方法院
或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等不同法院管轄,揆之前開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於被害人劉來國雖事後於新北市○
○區○○路○○○巷○號2樓住處死亡,為死亡結果發生地,並非
侵權行為地,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本院有管轄權,自有誤會。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基隆地方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