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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政嘉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連福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篤信間因105年勞訴字第9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玖萬零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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