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政嘉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連福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篤信間因105年勞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玖萬零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