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順正
上列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
被告加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春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7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
明併備
繕本貳份,及依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
裁
判費用,
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未
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均有未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併備繕本2 份(即對於第一審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
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