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順正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加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春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7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 明併備繕本貳份,及依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未 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均有未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併備繕本2 份(即對於第一審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 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