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巫慧英
劉佳琪
劉俊宏
劉麗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堯典、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聯茂運
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壹仟零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