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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巫慧英       劉佳琪       劉俊宏       劉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堯典、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聯茂運 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壹仟零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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