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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他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93號 原   告 朱周煌 被   告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民 上列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上 開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度重上字第22號、105年度上移調字第174號調解成立,,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朱周煌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 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 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34號參照)。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 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 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者,即應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 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以 104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 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 字第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嗣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 二審上訴,雙方並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調解,並以105年度 上移調字第174號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為新臺幣 (下同)15,044,164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44,440元; 本院應依職權向原告、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徵收之訴 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44,440元 │因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免徵。 │ ├─────────┼──────────┼──────────────────┤ │合 計 │ 144,440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1、本件僅第一審裁判費係因准予訴訟救助而免徵,故僅列出第一審裁判費。 │ │2、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應由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 │ │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是依第一審判決之主文,黃冠奕、 │ │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各應負擔24,073元【計算式: │ │ 144,440元×1/2×1/3=24,073元】;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 │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與原告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 │ │ 自負擔,故關於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 │ │ 告負擔,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0,367元【計算式:(144,440元×1/2)+( │ │ 144,440元×1/2×1/3)×2=120,367元】。 │ │3、綜上,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120,367元,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 │ │ 24,07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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