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93號
原 告 朱周煌
被 告 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民
上列原告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准予
訴訟救助。
上
開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度重上字第22號、105年度上移調字第174號調解成立,,本院
依
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朱周煌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
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
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
遲延利
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34號
參照)。另法院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
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
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
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者,即應
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
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以
104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對原告
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
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嗣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
字第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嗣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
二審
上訴,雙方並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調解,並以105年度
上移調字第174號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揆諸首揭條文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為新臺幣
(下同)15,044,164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44,440元;
本院應依職權向原告、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徵收之訴
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44,440元 │因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免徵。 │
├─────────┼──────────┼──────────────────┤
│合 計 │ 144,440元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1、本件僅第一審裁判費係因准予訴訟救助而免徵,故僅列出第一審裁判費。 │
│2、依第一審判決主文
所載,訴訟費用應由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 │
│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是依第一審判決之主文,黃冠奕、 │
│ 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各應負擔24,073元【計算式: │
│ 144,440元×1/2×1/3=24,073元】;
惟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
│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與原告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 │
│ 自負擔,故關於被告黃冠奕、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 │
│ 告負擔,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0,367元【計算式:(144,440元×1/2)+( │
│ 144,440元×1/2×1/3)×2=120,367元】。 │
│3、綜上,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120,367元,被告廣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 │
│ 24,0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