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債 權 人 廣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魯永安
債 務 人 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秋城
人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