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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 債 權 人 葉海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 條規定,支票之 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 條 第1 項亦規定,執票人同法第130 條所定之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 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 索權。且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 者兌領款項,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兌 領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 之義務,依誠信原則,不得逕向發票人給付票款。本件所提 支票債權人均未提出退票理由單,顯見其未為向銀錢業者為 提示。又編號AB0000000 之支票,其發票人為能通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非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綜上所述,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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