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虹雯
債 務 人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
陸角肆分,及依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