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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9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虹雯 債 務 人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   陸角肆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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