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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債 權 人 李運紫 債 務 人 甲乙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月 債 務 人 呂碧玉 一、債務人甲乙紙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   佰叁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甲乙紙器有限公司、呂碧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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