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債 權 人 李運紫
債 務 人 甲乙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月
債 務 人 呂碧玉
一、債務人甲乙紙器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
佰叁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甲乙紙器有限公司、呂碧玉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