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86號
債 權 人 奇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幸珠
債 務 人 王漢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