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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仕榮 債 務 人 詹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捌   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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